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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规范 法律的新课题

2000-02-2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

信息网络的兴起及普及,提供了人与人接触另一种的方式,改变了人们互动方式。由此,以社会价值标准为基础,规范人们互动行为的法律,是否也将会有巨大的改变?

法学专家将现代科技通讯对法律的影响,分为三类,即改变了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事实;改变了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价值观;提供了法律规范手段的另类选择。

就在对这些议题仍在争议而无定论之际,信息网络的使用已产生相当棘手的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网络应如何规范,已成为迫切的议题。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中国世纪互联网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储存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络上的行为,构成侵权,即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此案可谓是我国网络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这个案件判得好,明确了作者、著作权人对信息网络传播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网络时代的作者权益的认可与保护,使得网上无序状态有规可循,将成为类似网上保护的范例可以推而广之。

正如北京皓天律师事务所马小刚律师所说的那样:“没有什么网络作品的说法,作品就是作品,在网上复制,与书本一样,未经作者本人允许就发表,就是侵犯了《著作权法》里关于使用权的规定。”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时候,就认定对已有网络资源的利用也应该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这实际上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难做到。如果对已有资源的利用也应事先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这样会过分地支持著作权人的权利,加重网络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特别在目前英文资讯占主导的条件下,本案判决可能对中国新生网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负面的影响。

由于网络具有跨越空间的全球性及匿名可能性等特征,一国要将其现有法律去规范网络世界的行为,有难以实行之处,必须要有新的法律内容出台。

事实上,任何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一般很难立即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去规范,总是试着将现行法律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如果有相当数量的案例后,我们会修正现行法律或制定新法。由于使用电脑资讯网络所衍生的问题,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需要对现有法律加以补充。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网络法规的内容应包括:

——事前检查及网络系统的控制、信息发布的筛选、网络系统的建构、对网络使用人言论的控制等。

——契约与商业约定、使用人与网络服务业间的使用契约、网络服务业彼此间的约定、如何签订契约等。

——网络上财产的所有及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电子邮件、电子档案、资料室、营业秘密、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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